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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證要多少錢

租約、不動產買賣、借據等:選種類、填金額,一次看標的怎麼算、公證費、認證費與約定逕受強制執行的加收費。

輸入公證資料

辦理方式
租約、借用契約才填

租約標的=月租 × 月數與公告現值取較高者,再加押金。違約金不併計。

不動產資料
借據等其他財產事項才填

金額皆填 0~100,000,000,000 元整數;目前種類的必要金額須至少 1 元。非財產關係或價額不能算定,不用填金額。

約定逕受強制執行有什麼效果

不是每種契約都能約定:公證法第 13 條只列舉四種——給付金錢、代替物或有價證券的一定數量;給付特定動產;定有期限並於期滿交還的建築物租用或借用;非供耕作或建築、期滿交還的土地租用或借用。上面的加收金額只算費用,不代表你的契約一定能約定。

房屋租約經公證並寫入約定後,承租人交還房屋、給付租金及違約金、出租人返還押租金等事項,不須先提起訴訟,就可請求法院強制執行。

是否可執行、可執行哪些內容,仍看公證書記載與個案。本頁只試算費用,不代替公證人審查。

其他可能加收

下列只列法定規則,不計入上方試算。

  • 夜間、例假日等時間外

    依費用額加收 1/2,加收部分最高 5,000 元。

  • 病榻前或相類場所

    加收 2,000 元。

  • 公證書超過 6 張

    超過部分每張加收 50 元。

  • 外文或認證翻譯本

    依費用額加收 1/2,加收部分最高 10,000 元。

  • 須實際體驗

    每小時加收 1,000 元;不足一小時按一小時計。

  • 已著手後中途停止

    因請求人停止或可歸責事由未完成,收取費用額 1/2,最高 5,000 元。

法條原文與出處

查核日:2026-11-05。公證法第 129 條允許司法院按情勢以命令調整標準;實際辦理前仍應確認最新規定。

實際應收費用由承辦公證人依文件、標的與辦理內容核定;本頁不是個案法律意見。若是租約,可先用租約條件檢查;若已進入訴訟,可比較民事裁判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