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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剩餘財產怎麼分

適用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填雙方婚後財產、婚後債務及依法不列入的部分,試算誰可請求差額的一半。

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情境
配偶過世時,誰是在世的一方

離婚情境不使用這個選項。

甲方
乙方

時效與未計算情形

請求權時效

自知道有剩餘財產差額時起 2 年不行使而消滅;自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起,超過 5 年也消滅。

法院可調整或免除

若一方對婚姻生活無貢獻或協力,或平均分配有失公平,法院可衡量家事勞動、育兒、共同生活時間、財產取得時間與經濟能力等因素調整。本工具不判斷。

債務與處分調整

婚前、婚後財產交互清償債務,以及為減少他方分配而在關係消滅前 5 年內處分婚後財產,可能須依法納入或追加計算。本工具不計算。

法規原文與出處

本站查核日:2026-10-31。原文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

  • 民法第 1005 條・法定財產制(另開新視窗)(法規修正日:2026-08-17)
    原文:「夫妻未以契約訂立夫妻財產制者,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以法定財產制,為其夫妻財產制。」
  • 民法第 1017 條・婚前與婚後財產(另開新視窗)(法規修正日:2026-08-17)
    原文:「夫或妻之財產分為婚前財產與婚後財產,由夫妻各自所有。不能證明為婚前或婚後財產者,推定為婚後財產;不能證明為夫或妻所有之財產,推定為夫妻共有。夫或妻婚前財產,於婚姻關係存續中所生之孳息,視為婚後財產。夫妻以契約訂立夫妻財產制後,於婚姻關係存續中改用法定財產制者,其改用前之財產視為婚前財產。」
  • 民法第 1030 條之 1・差額分配與不列入財產(另開新視窗)(法規修正日:2026-08-17)
    原文:「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但下列財產不在此限:一、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二、慰撫金。」
  • 民法第 1030 條之 1・法院調整(另開新視窗)(法規修正日:2026-08-17)
    原文:「夫妻之一方對於婚姻生活無貢獻或協力,或有其他情事,致平均分配有失公平者,法院得調整或免除其分配額。法院為前項裁判時,應綜合衡酌夫妻婚姻存續期間之家事勞動、子女照顧養育、對家庭付出之整體協力狀況、共同生活及分居時間之久暫、婚後財產取得時間、雙方之經濟能力等因素。」
  • 民法第 1030 條之 1・不得讓與或繼承及例外(另開新視窗)(法規修正日:2026-08-17)
    原文:「第一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
  • 民法第 1030 條之 1・請求權時效(另開新視窗)(法規修正日:2026-08-17)
    原文:「第一項剩餘財產差額之分配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剩餘財產之差額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起,逾五年者,亦同。」
  • 民法第 1030 條之 2・債務納入計算(另開新視窗)(法規修正日:2026-08-17)
    原文:「夫或妻之一方以其婚後財產清償其婚前所負債務,或以其婚前財產清償婚姻關係存續中所負債務,除已補償者外,於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應分別納入現存之婚後財產或婚姻關係存續中所負債務計算。夫或妻之一方以其前條第一項但書之財產清償婚姻關係存續中其所負債務者,適用前項之規定。」
  • 民法第 1030 條之 3・處分財產追加計算(另開新視窗)(法規修正日:2026-08-17)
    原文:「夫或妻為減少他方對於剩餘財產之分配,而於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前五年內處分其婚後財產者,應將該財產追加計算,視為現存之婚後財產。但為履行道德上義務所為之相當贈與,不在此限。」
  •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17 條之 1・遺產總額扣除(另開新視窗)(法規修正日:2026-09-11)
    原文:「被繼承人之配偶依民法第一千零三十條之一規定主張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者,納稅義務人得向稽徵機關申報自遺產總額中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