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約條件合不合法
把房東或仲介開的條件填進來。逐項看押金、電費、提前解約、漲租、稅費、審閱期和仲介費,並估算第一次要付多少。
管理費與契約提醒
- 管理費不是一律違法。官方契約可約定由房東或房客負擔;請把住宅、停車位金額和支付方式寫清楚。
- 現行不得記載事項另包括:要求房客放棄審閱期、不得申報租賃費用、不得遷入戶籍、把房東應負擔且增加的稅賦轉嫁房客、繳回契約書、只用電話通知、不得申請租金補貼。
- 不符合規定時,先用文字提出修改,保存租約版本、對話、收據與電費單。
談不成,可以找誰
- 房屋所在地縣市政府地政局(處)(另開新視窗):檢附租約與證據檢舉不合規定條款。
- 行政院消費者保護會線上申訴(另開新視窗):可送地方政府消費者服務中心/消保官;也可撥 1950 諮詢。
- 內政部地政司租賃條例專區(另開新視窗):下載現行契約與租屋資訊。
法規依據與官方原文
查核日:2026-10-30
- 租賃住宅條例第 7 條・押金上限(另開新視窗)(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第 7 條;2026-10-30 查核)
原文:「押金之金額,不得逾二個月之租金總額。」
- 租賃住宅條例第 7 條・押金返還(另開新視窗)(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第 7 條;2026-10-30 查核)
原文:「出租人應於租賃契約消滅,承租人返還租賃住宅及清償租賃契約所生之債務時,返還押金或抵充債務後之賸餘押金。」
- 定型化契約第 6 點・電費上限(另開新視窗)(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第 6 點;113-07-15 生效版本)
原文:「以用電度數計費者,每度電費不得超過該租賃標的電費單「當期每度平均電價」;如公共設施電費未向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申辦分攤併入租賃標的電費內者,出租人不得額外收取。」
- 台電住宅用夏月最高級距(另開新視窗)(台電 114-10-01 起電價表;2026-10-30 查核)
原文:「表燈非時間電價住宅用,夏月每月用電 1,001 度以上每度 8.86 元。」
- 定型化契約第 11 點・提供電費資訊(另開新視窗)(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第 11 點;113-07-15 生效版本)
原文:「出租人應提供承租人租賃標的之電費資訊。承租人亦得逕向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申辦查詢租賃期間之有關電費資訊。」
- 定型化契約第 14 點・提前通知(另開新視窗)(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第 14 點;114-04-18 現行版本)
原文:「依前項約定得終止租約者,租賃之一方應至少於終止前一個月通知他方。」
- 定型化契約第 14 點・違約金上限(另開新視窗)(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第 14 點;114-04-18 現行版本)
原文:「一方未為先期通知而逕行終止租約者,應賠償他方最高不得超過一個月租金額之違約金。」
- 定型化契約第 4 點・租期中不得漲租(另開新視窗)(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第 4 點;114-04-18 現行版本)
原文:「出租人於租賃期間亦不得藉任何理由要求調漲租金。」
- 定型化契約第 7 點・房屋稅與地價稅(另開新視窗)(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第 7 點;114-04-18 現行版本)
原文:「租賃住宅之房屋稅、地價稅由出租人負擔。」
- 定型化契約第 1 點・審閱期(另開新視窗)(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第 1 點;114-04-18 現行版本)
原文:「住宅租賃契約(以下簡稱本契約)於民國__年__月__日經承租人攜回審閱__日(契約審閱期間至少三日)。」
- 不得記載事項第 1 點・不得放棄審閱期(另開新視窗)(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不得記載事項第 1 點;114-04-18 現行版本)
原文:「不得記載拋棄審閱期間。」
- 仲介報酬計收標準・租賃上限(另開新視窗)(不動產仲介經紀業報酬計收標準規定;2026-10-30 查核)
原文:「不動產經紀業或經紀人員經營仲介業務者,其向買賣或租賃之一方或雙方收取報酬之總額合計不得超過該不動產實際成交價金百分之六或一個半月之租金。」
- 定型化契約第 6 點・管理費(另開新視窗)(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第 6 點;114-04-18 現行版本)
原文:「管理費:□由出租人負擔。□由承租人負擔。」
本工具依你填的條件做初步檢查,不是法律意見。電費還須核對當期帳單,仲介費還須核對雙方合計;實際仍以完整契約、個案事實與主管機關解釋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