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機車什麼時候要驗車
分清楚監理機關的汽車定期檢驗,與環保機關的機車排氣定檢。填車種和日期,查看頻率、下次期間與逾期罰則。
汽車:看行照指定檢驗日期
自用小客車未滿 5 年免定檢;5~未滿 10 年每年至少一次;10 年以上每年至少二次。自用小貨車屬其他自用車,未滿 5 年每年至少一次,5 年以上每年至少二次。
期間為指定檢驗日期前後 1 個月。逾期罰 900~1,800 元;逾 1 個月可吊扣牌照,逾 6 個月註銷牌照。
燃油機車:看行照原發照月份
出廠滿 5 年後,每年在原發照月份前後 1 個月做排氣定檢一次。例如原發照月為 3 月,期間是 2 月 1 日~4 月 30 日。
初次逾期裁罰標準 500 元。逾應檢日起 6 個月仍未檢,經通知仍不改善,可再罰並最重註銷牌照。電動機車不做排氣定檢。
法規原文與官方說明
本站查核日:2026-11-02。頻率、期間、罰鍰與費用都附官方原文;沒有用未查到的金額推估。
-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44 條:自用小客車頻率(另開新視窗)(查核/適用:2026-11-02)
原文:「自用小客車、自用小客貨兩用車、大型重型機車或駕艙機車,出廠年份未滿五年者,免予定期檢驗;五年以上未滿十年者,每年至少檢驗一次;十年以上者每年至少檢驗二次。」
-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44 條:其他自用車頻率(另開新視窗)(查核/適用:2026-11-02)
原文:「使用液化石油氣、壓縮天然氣為燃料之車輛、幼童專用車、其他自用車或其他營業車,出廠年份未滿五年者,每年至少檢驗一次;五年以上者每年至少檢驗二次。」
-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44 條:檢驗期間(另開新視窗)(查核/適用:2026-11-02)
原文:「辦理前項定期檢驗者,應於指定日期前後一個月內向公路監理機關申請檢驗。」
-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44 條:普通重型及輕型機車安全檢驗(另開新視窗)(查核/適用:2026-11-02)
原文:「已領牌照之普通重型及輕型機車實施臨時檢驗。」
-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17 條:汽車逾期罰則(另開新視窗)(查核/適用:2026-11-02)
原文:「汽車不依限期參加定期檢驗或臨時檢驗者,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九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逾期一個月以上者並吊扣其牌照,至檢驗合格後發還,逾期六個月以上者,註銷其牌照。」
- 環境部公告:機車排氣定檢對象、頻率與期間(另開新視窗)(查核/適用:2026-11-02)
原文:「1.機車出廠滿五年每年應接受排氣定期檢驗一次。 2.排氣定期檢驗之檢驗期限為行車執照原發照月份前後一個月。例如:原發照月份為3月之機車,檢驗期限自2月1日起至4月30日止。」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44 條:排氣定檢義務(另開新視窗)(查核/適用:2026-11-02)
原文:「汽車應實施排放空氣污染物定期檢驗,檢驗不符合第三十六條第二項所定排放標準之車輛,應於檢驗日起一個月內修復,並申請複驗。」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80 條:排氣定檢罰則(另開新視窗)(查核/適用:2026-11-02)
原文:「未依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實施排放空氣污染物定期檢驗者,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五百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 經定期檢驗不符合排放標準之車輛,未於檢驗日起一個月內修復並複驗,或於期限屆滿後之複驗不合格者,處新臺幣一千五百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 逾應檢驗日起六個月仍未實施定期檢驗、未依規定申請複驗或複驗仍不合格者,經直轄市、縣(巿)主管機關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完成改善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六萬元以下罰鍰;經直轄市、縣(巿)主管機關再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得移請公路監理機關註銷其牌照。」
- 環境部:機車排氣定檢裁罰標準(另開新視窗)(查核/適用:2026-11-02)
原文:「逾規定期限未實施排放空氣污染物定期檢驗 500元 經定期檢驗不符合排放標準,未於檢驗日起一個月內修復並複驗合格,或於期限屆滿後之複驗不合格 1,500元 逾應檢驗日起6個月仍未實施定期檢驗、未依規定申請複驗或複驗仍不合格者,經直轄市、縣(巿)主管機關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完成改善 3,000元」
- 環境部:機車排氣檢驗費(另開新視窗)(查核/適用:2026-11-02)
原文:「目前檢驗費用為新臺幣100元,係由環境部空氣污染防制費補助,民眾無須付費。」
- 環境部函釋:電動車輛排放標準(另開新視窗)(查核/適用:2023-01-09)
原文:「電動車輛非屬「移動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適用對象,無須申請車型排氣審驗合格證明」
最後仍要看行照與官方通知
實際以監理所、環保局通知與車籍資料為準。沒有收到通知,不代表免檢;汽車請看行照指定檢驗日期,機車排氣定檢請看原發照月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