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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災補償與職保給付

因職業災害不能工作,分開算勞保局職保給付與雇主依勞基法應補償金額;死亡情境另列喪葬費、死亡補償與有條件的一次給付。

醫療

雇主應補償職業傷病必需的醫療費用。職保醫療給付分門診及住院診療,原則上到健保特約醫院或診所,持職業傷病醫療書單辦理。

失能

須經治療後症狀固定、診斷永久失能,再依失能種類、狀態、等級與失能給付標準認定。本頁不計算失能一次金或年金。

申請窗口與時效

  • 職保給付:檢具申請書、診斷書與相關證明,通常經投保單位向勞動部勞工保險局提出;不能由投保單位辦理等法定情形,可說明原因自行申請。
  • 職保給付請求權:自得請領日起 5 年不行使而消滅。
  • 勞基法第 59 條雇主補償:自得受領日起 2 年不行使而消滅;不因離職受影響,且不得讓與、抵銷、扣押或供擔保。

法規原文與出處

查核日:2026-11-01。數字以法條為準;勞保局頁面補充分段日數與申請方式。

  • 職保法第 28 條・平均月投保薪資與日額(另開新視窗)(查核:2026-11-01)
    原文:「前項平均月投保薪資,應按被保險人發生保險事故之當月起前六個月之實際月投保薪資,平均計算;未滿六個月者,按其實際投保期間之平均月投保薪資計算。保險給付以日為給付單位者,按前項平均月投保薪資除以三十計算。」
  • 職保法第 42 條・傷病給付(另開新視窗)(查核:2026-11-01)
    原文:「被保險人遭遇職業傷病不能工作,致未能取得原有薪資,正在治療中者,自不能工作之日起算第四日起,得請領傷病給付。前項傷病給付,前二個月按被保險人平均月投保薪資發給,第三個月起按被保險人平均月投保薪資百分之七十發給,每半個月給付一次,最長以二年為限。」
  • 勞保局・前 60 日與 70% 分段(另開新視窗)(查核:2026-11-01)
    原文:「災保傷病給付之標準,前60日是按被保險人平均月投保薪資發給,超過60日的部分則是按平均月投保薪資的70%發給,合計最長發給2年。」
  • 勞基法第 59 條・醫療與原領工資補償(另開新視窗)(查核:2026-11-01)
    原文:「一、勞工受傷或罹患職業病時,雇主應補償其必需之醫療費用。職業病之種類及其醫療範圍,依勞工保險條例有關之規定。二、勞工在醫療中不能工作時,雇主應按其原領工資數額予以補償。」
  • 勞基法第 59 條・同一事故抵充(另開新視窗)(查核:2026-11-01)
    原文:「勞工因遭遇職業災害而致死亡、失能、傷害或疾病時,雇主應依下列規定予以補償。但如同一事故,依勞工保險條例或其他法令規定,已由雇主支付費用補償者,雇主得予以抵充之:」
  • 勞基法第 60 條・損害賠償抵充(另開新視窗)(查核:2026-11-01)
    原文:「雇主依前條規定給付之補償金額,得抵充就同一事故所生損害之賠償金額。」
  • 勞基法第 61 條・2 年時效與權利保障(另開新視窗)(查核:2026-11-01)
    原文:「第五十九條之受領補償權,自得受領之日起,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受領補償之權利,不因勞工之離職而受影響,且不得讓與、抵銷、扣押或供擔保。」
  • 職保法第 37 條・5 年請領時效(另開新視窗)(查核:2026-11-01)
    原文:「領取保險給付之請求權,自得請領之日起,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 職保法第 33 條・給付權利保障(另開新視窗)(查核:2026-11-01)
    原文:「被保險人、受益人或支出殯葬費之人領取各種保險給付之權利,不得讓與、抵銷、扣押或供擔保。」
  • 職保法第 38 條・醫療給付(另開新視窗)(查核:2026-11-01)
    原文:「被保險人遭遇職業傷病時,應至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院或診所診療;其所發生之醫療費用,由保險人支付予全民健康保險保險人,被保險人不得請領現金。」
  • 職保法第 43 條・失能給付(另開新視窗)(查核:2026-11-01)
    原文:「被保險人遭遇職業傷病,經治療後,症狀固定,再行治療仍不能改善其治療效果,經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院或診所診斷為永久失能,符合本保險失能給付標準規定者,得按其平均月投保薪資,依規定之給付基準,請領失能一次金給付。」
  • 勞基法第 59 條・死亡補償(另開新視窗)(查核:2026-11-01)
    原文:「勞工遭遇職業傷害或罹患職業病而死亡時,雇主除給與五個月平均工資之喪葬費外,並應一次給與其遺屬四十個月平均工資之死亡補償。」
  • 職保法第 49 條・遺屬給付條件(另開新視窗)(查核:2026-11-01)
    原文:「前項當序遺屬於被保險人死亡時,全部不符合遺屬年金給付條件者,得請領遺屬一次金,經保險人核付後,不得再請領遺屬年金。」
  • 職保法第 51 條・死亡給付金額(另開新視窗)(查核:2026-11-01)
    原文:「一、喪葬津貼:按被保險人平均月投保薪資一次發給五個月。但被保險人無遺屬者,按其平均月投保薪資一次發給十個月。 二、遺屬年金: (一)依第四十九條第二項規定請領遺屬年金者,按被保險人之平均月投保薪資百分之五十發給。 (二)依前條第一項規定請領遺屬年金者,依失能年金給付基準計算後金額之半數發給。 三、遺屬一次金及遺屬津貼:按被保險人平均月投保薪資發給四十個月。」
  • 勞保局・職保傷病給付申請(另開新視窗)(查核:2026-11-01)
    原文:「被保險人遭遇職業傷病申請職災給付應檢具申請書件經由投保單位提出申請,請領職災保險傷病給付(照護補助),應檢送下列書件 (均應蓋妥印章,可郵寄或送件至本局申請)」

查投保薪資分級與雇主成本:薪資實領試算。查公傷病假:請假扣薪試算。其他生育、育嬰與失業給付:社會保險給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