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或配偶過世
平均月投保薪資 × 3 個月
選過世者與被保險人的關係,填平均月投保薪資;不知道時可填月薪,由現行分級表對照。勞保、國保分開計算。
平均月投保薪資 × 3 個月
平均月投保薪資 × 2.5 個月
平均月投保薪資 × 1.5 個月
平均月投保薪資 × 5 個月
平均月投保薪資 × 10 個月
死亡當月月投保金額 × 5 個月
同一喪葬津貼以一人請領為限。兩人以上符合時應共同具領;未能協議,按其中核計的最高喪葬津貼金額平均發給。
原文:「本條例之喪葬津貼、遺屬年金給付及遺屬津貼,以一人請領為限。符合請領條件者有二人以上時,應共同具領,未共同具領或保險人核定前如另有他人提出請領,保險人應通知各申請人協議其中一人代表請領,未能協議者,喪葬津貼應以其中核計之最高給付金額,遺屬津貼及遺屬年金給付按總給付金額平均發給各申請人。」
勞保條例第 30 條與國民年金法第 28 條都規定,自得請領之日起,5 年不行使,請求權消滅。
原文:「領取保險給付之請求權,自得請領之日起,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有法定遺屬且符合年齡、收入、就學、無謀生能力或扶養等條件者,可能另請遺屬年金;被保險人在 2009-01-01 前已有勞保年資者,遺屬可選一次請領遺屬津貼。 遺屬年金另看遺屬身分、年齡、收入、就學、無謀生能力或扶養條件;遺屬津貼依年資可能為 10、20 或 30 個月。兩者不在本頁試算。
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孫子女或兄弟姊妹符合國民年金法第 40 條條件時,可能另請遺屬年金。 順序與條件另依國民年金法第 40~43 條認定,本頁只算喪葬給付。
另有勞工職業災害保險死亡給付與雇主補償;本頁不計。到 職災補償與職保給付 查看。
現行定額為 1,380,000 元,這是遺產稅扣除額,不是可領取的津貼。到 遺產稅與贈與稅試算。
本站查核日:2026-11-02。計算只使用下列官方原文與站內既有現行數字。
原文:「其他現金給付之平均月投保薪資:按被保險人發生保險事故之當月起前六個月之實際月投保薪資平均計算;其以日為給付單位者,以平均月投保薪資除以三十計算。」
原文:「被保險人之父母、配偶或子女死亡時,依左列規定,請領喪葬津貼:一、被保險人之父母、配偶死亡時,按其平均月投保薪資,發給三個月。二、被保險人之子女年滿十二歲死亡時,按其平均月投保薪資,發給二個半月。三、被保險人之子女未滿十二歲死亡時,按其平均月投保薪資,發給一個半月。」
原文:「喪葬津貼:按被保險人平均月投保薪資一次發給五個月。但其遺屬不符合請領遺屬年金給付或遺屬津貼條件,或無遺屬者,按其平均月投保薪資一次發給十個月。」
原文:「本條例之喪葬津貼、遺屬年金給付及遺屬津貼,以一人請領為限。符合請領條件者有二人以上時,應共同具領,未共同具領或保險人核定前如另有他人提出請領,保險人應通知各申請人協議其中一人代表請領,未能協議者,喪葬津貼應以其中核計之最高給付金額,遺屬津貼及遺屬年金給付按總給付金額平均發給各申請人。」
原文:「領取保險給付之請求權,自得請領之日起,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原文:「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間死亡時,除由支出殯葬費之人請領喪葬津貼外,遺有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受其扶養之孫子女或受其扶養之兄弟、姊妹者,得請領遺屬年金給付。」
原文:「遺屬津貼:(一)參加保險年資合計未滿一年者,按被保險人平均月投保薪資發給十個月。(二)參加保險年資合計已滿一年而未滿二年者,按被保險人平均月投保薪資發給二十個月。(三)參加保險年資合計已滿二年者,按被保險人平均月投保薪資發給三十個月。」
原文:「被保險人死亡,按其月投保金額一次發給五個月喪葬給付。」
原文:「前項喪葬給付由支出殯葬費之人領取之,並以一人請領為限。保險人核定前如另有他人提出請領,保險人應通知各申請人協議其中一人代表請領;未能協議者,保險人應平均發給各申請人。」
原文:「領取保險給付之請求權,自得請領之日起,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原文:「被保險人死亡者、符合第二十九條規定而未及請領老年年金給付前死亡者,或領取身心障礙或老年年金給付者死亡時,遺有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孫子女或兄弟、姊妹者,其遺屬得請領遺屬年金給付。」
原文:「國民年金保險自115年1月1日起月投保金額由新臺幣(下同)19,761元調整為21,103元」
原文:「第1級 29,500 元以下 29,500 元 …… 第 11 級 43,901 元以上 45,800 元(勞工保險投保薪資分級表,自 115 年 1 月 1 日施行)」
原文:「(六)喪葬費扣除額:138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