扶養費大概多少
選受扶養人與縣市,扣掉他自己的收入,再按人數或經濟能力估算你每月、每年分擔多少。
適用離婚後未成年子女扶養費,也可估父母扶養費、孝親費及其他親屬扶養費。
輸入扶養情況
參考基準:114 年平均每人月消費支出
資料表:「平均每人月消費支出─按區域別分」Excel(另開新視窗)。入口頁:主計總處歷年收支資料-按區域別分(另開新視窗)。
官方附註:「由於縣市別樣本數有限,應用時需考量抽樣誤差(一般統計上係採平均數±1.96個標準差為信賴區間),若據以作縣市排名,不具嚴謹統計意義。」
本站查核日:2026-11-02。縣市值用來估每月需要,不適合做嚴謹縣市排名。
民法扶養規定原文與出處
誰要扶養、受扶養條件、扶養程度、協議或法院決定、減免及情事變更,都須回到個案適用條文。
- 民法第 1084 條・未成年子女保護教養(另開新視窗)
原文:「子女應孝敬父母。父母對於未成年之子女,有保護及教養之權利義務。」
- 民法第 1114 條・誰互負扶養義務(另開新視窗)
原文:「左列親屬,互負扶養之義務:一、直系血親相互間。二、夫妻之一方與他方之父母同居者,其相互間。三、兄弟姊妹相互間。四、家長家屬相互間。」
- 民法第 1115 條・義務人順序(另開新視窗)
原文:「負扶養義務者有數人時,應依左列順序定其履行義務之人: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二、直系血親尊親屬。三、家長。四、兄弟姊妹。五、家屬。六、子婦、女婿。七、夫妻之父母。」
- 民法第 1115 條・同親等按經濟能力分擔(另開新視窗)
原文:「負扶養義務者有數人而其親等同一時,應各依其經濟能力,分擔義務。」
- 民法第 1116 條之 2・離婚不影響未成年子女扶養(另開新視窗)
原文:「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扶養義務,不因結婚經撤銷或離婚而受影響。」
- 民法第 1117 條・受扶養條件(另開新視窗)
原文:「受扶養權利者,以不能維持生活而無謀生能力者為限。」
- 民法第 1117 條・直系血親尊親屬例外(另開新視窗)
原文:「前項無謀生能力之限制,於直系血親尊親屬,不適用之。」
- 民法第 1118 條・免除或減輕(另開新視窗)
原文:「因負擔扶養義務而不能維持自己生活者,免除其義務。但受扶養權利者為直系血親尊親屬或配偶時,減輕其義務。」
- 民法第 1118 條之 1・顯失公平時請求減輕(另開新視窗)
原文:「受扶養權利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由負扶養義務者負擔扶養義務顯失公平,負扶養義務者得請求法院減輕其扶養義務:一、對負扶養義務者、其配偶或直系血親故意為虐待、重大侮辱或其他身體、精神上之不法侵害行為。二、對負扶養義務者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
- 民法第 1118 條之 1・未成年直系血親卑親屬不適用(另開新視窗)
原文:「前二項規定,受扶養權利者為負扶養義務者之未成年直系血親卑親屬者,不適用之。」
- 民法第 1119 條・扶養程度(另開新視窗)
原文:「扶養之程度,應按受扶養權利者之需要,與負扶養義務者之經濟能力及身分定之。」
- 民法第 1120 條・協議或法院決定(另開新視窗)
原文:「扶養之方法,由當事人協議定之;不能協議時,由親屬會議定之。但扶養費之給付,當事人不能協議時,由法院定之。」
- 民法第 1121 條・情事變更(另開新視窗)
原文:「扶養之程度及方法,當事人得因情事之變更,請求變更之。」
離婚還要分夫妻剩餘財產?用 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試算。扶養親屬免稅額則看 綜所稅試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