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機場或港口
超過現場小額上限或旅程累計限制時,到出境機場、港口申請;購物後首次出境就要辦。
每一筆填「同一天、同一家退稅特約商店」的累計含稅金額,一次看申退稅額、扣手續費後實拿與辦理地點。
超過現場小額上限或旅程累計限制時,到出境機場、港口申請;購物後首次出境就要辦。
單筆同日同店累計須達 2,000 元且在 48,000 元以下;商店須經授權並有提供服務。當次旅程與年度另有限制。
申請日起 20 天內攜帶貨物出境,並以信用卡預刷含稅消費金額 7% 作為擔保金。
由桃園機場出境、當次累計含稅消費在 48,000 元以下;已辦現場小額或特約市區退稅的金額不列入。
原文:「稅率:5%」
原文:「退稅服務手續費率:20%」
原文:「申退稅額=發票金額(含稅)÷1.05×0.05(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
原文:「退稅款淨額=申退稅額-申退稅額*0.2(小數點以下無條件捨去)」
原文:「註:飯店住宿、餐飲及免稅貨物等消費金額,不在可申請退稅貨物範圍。」
原文:「自桃園國際機場出境之旅客,當次來台旅遊累計含稅消費金額在4萬8千元以下(不含已辦理現場小額退稅及特約市區退稅之消費金額) ,出境當日得於機場捷運線台北車站A1站辦理退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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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一、外籍旅客:指持非中華民國之護照入境且自入境日起在中華民國境內停留日數未達一百八十三天者。」
原文:「四、達一定金額以上:指同一天內向同一特定營業人購買特定貨物,其累計含稅消費金額達新臺幣二千元以上者。」
原文:「五、特定貨物:指可隨旅行攜帶出境之應稅貨物。」
原文:「六、一定期間:指自購買特定貨物之日起,至攜帶特定貨物出境之日止,未逾九十日之期間。但辦理特約市區退稅之外籍旅客,應於申請退稅之日起二十日內攜帶特定貨物出境。」
原文:「八、現場小額退稅:指同一天內向經民營退稅業者授權代為受理外籍旅客申請退稅及墊付退稅款之同一特定營業人購買特定貨物,其累計含稅消費金額在新臺幣四萬八千元以下者,由該特定營業人辦理之退稅。」
原文:「民營退稅業者辦理外籍旅客退稅作業,提供退稅服務,於辦理外籍旅客申請退還營業稅時,得扣取應退稅額一定比率之手續費。」
原文:「並授權民營退稅業者預刷辦理特約市區退稅含稅消費金額百分之七之金額,做為該旅客依規定期限攜帶特定貨物出境之擔保金。」
原文:「二、外籍旅客當次來臺旅遊期間,辦理現場小額退稅含稅消費金額累計超過新臺幣十二萬元者。」
原文:「三、外籍旅客同一年度內多次來臺旅遊,當年度辦理現場小額退稅含稅消費金額累計超過新臺幣二十四萬元者。」
原文:「其於購物後首次出境時未提出申請或已提出申請未經核定退稅者,不得於事後申請退還。」
原文:「持旅行證、入出境證、臨時停留許可證或未加註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之中華民國護照入境之旅客,除本辦法另有規定外,準用本辦法之規定。」
原文:「持臨時停留許可證入境之外籍旅客,不適用本辦法現場小額退稅之規定,且於國際機場或國際港口出境,始得依第十四條規定申請退還購買特定貨物之營業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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