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錢的利息怎麼算
個人借貸、欠款或判決利息:填本金、約定利率與日期,依司法院算法看適用利率、利息、超額無效部分與法定 5% 對照。
輸入欠款資料
別把不同利息混在一起
算法、法條原文與出處
查核日期 2026-11-05。連結皆指向司法院或全國法規資料庫。
- 司法院・給付金額公式(另開新視窗)
原文:「給付金額 = 計算本金 × 給付基數(以年為單位) × 年息。」
- 司法院・起算日與終止日均計入(另開新視窗)
原文:「給付期間:起算日及終止日均計入。」
- 司法院・足年與不足年基數(另開新視窗)
原文:「不足年部分之日數 / 「不足年部分之起算日」至「次年與起算日相當日之前一日」之日數」
- 司法院・試算聲明(另開新視窗)
原文:「試算結果僅係服務性質並供參考,實際仍應以法院裁判結果為準。」
- 司法院・強制執行費(另開新視窗)
原文:「強制執行費:(本金+利息總額+違約金總額)×0.008。」
- 民法第 121 條・期間末日(另開新視窗)
原文:「期間不以星期、月或年之始日起算者,以最後之星期、月或年與起算日相當日之前一日,為期間之末日。但以月或年定期間,於最後之月,無相當日者,以其月之末日,為期間之末日。」
- 民法第 125 條・一般請求權時效(另開新視窗)
原文:「請求權,因十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但法律所定期間較短者,依其規定。」
- 民法第 126 條・利息各期請求權時效(另開新視窗)
原文:「利息、紅利、租金、贍養費、退職金及其他一年或不及一年之定期給付債權,其各期給付請求權,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 民法第 203 條・法定利率(另開新視窗)
原文:「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五。」
- 民法第 204 條・提前清償(另開新視窗)
原文:「約定利率逾週年百分之十二者,經一年後,債務人得隨時清償原本。但須於一個月前預告債權人。」
- 民法第 205 條・約定利率上限(另開新視窗)
原文:「約定利率,超過週年百分之十六者,超過部分之約定,無效。」
- 民法第 206 條・不得巧取利益(另開新視窗)
原文:「債權人除前條限定之利息外,不得以折扣或其他方法,巧取利益。」
- 民法第 207 條・利息不得滾入原本(另開新視窗)
原文:「利息不得滾入原本再生利息。但當事人以書面約定,利息遲付逾一年後,經催告而不償還時,債權人得將遲付之利息滾入原本者,依其約定。」
- 民法第 229 條・有確定期限的遲延(另開新視窗)
原文:「給付有確定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任。」
- 民法第 229 條・無確定期限的遲延(另開新視窗)
原文:「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
- 民法第 233 條・遲延利息(另開新視窗)
原文:「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
- 民法第 233 條・利息不再付遲延利息(另開新視窗)
原文:「對於利息,無須支付遲延利息。」
- 民法第 323 條・清償抵充順序(另開新視窗)
原文:「清償人所提出之給付,應先抵充費用,次充利息,次充原本;」
- 民法債編施行法第 10-1 條・新上限適用(另開新視窗)
原文:「修正之民法第二百零五條之規定,於民法債編修正施行前約定,而於修正施行後發生之利息債務,亦適用之。」
- 民法債編施行法第 36 條・施行時間(另開新視窗)
原文:「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修正之民法第二百零五條,自公布後六個月施行。」
- 刑法第 344 條・重利罪(另開新視窗)
原文:「乘他人急迫、輕率、無經驗或難以求助之處境,貸以金錢或其他物品,而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 刑法第 344 條・重利包含的費用(另開新視窗)
原文:「前項重利,包括手續費、保管費、違約金及其他與借貸相關之費用。」
本頁只做公式試算,不判斷個案借據、催告、抵充、時效或刑事責任。需要個案判斷時,請諮詢律師或法律扶助基金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