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官司要繳多少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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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原文與出處
查核日:2026-11-05。裁判費使用法條原額加上提高徵收標準後的實際徵收額,不只套用民事訴訟法原額。
司法院對照表自 2025-01-01(民國 114 年 1 月 1 日)生效;查看司法院新聞(另開新視窗)。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與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提高徵收標準相同:金門分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提高徵收標準第 2 條・財產權(另開新視窗)
原文:「因財產權而起訴,其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十萬元以下部分,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三原定額數,加徵十分之五;逾十萬元至一千萬元部分,加徵十分之三;逾一千萬元部分,加徵十分之一。」
- 提高徵收標準第 2 條・非財產權(另開新視窗)
原文:「非因財產權而起訴者,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四原定額數,加徵十分之五。」
- 民事訴訟法第 77-13 條・財產權原額與畸零進位(另開新視窗)
原文:「因財產權而起訴,其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十萬元以下部分,徵收裁判費一千元;逾十萬元至一百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一百元;逾一百萬元至一千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九十元;逾一千萬元至一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八十元;逾一億元至十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七十元;逾十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六十元;其畸零之數不滿萬元者,以萬元計算。」
- 民事訴訟法第 77-14 條・非財產權原額(另開新視窗)
原文:「非因財產權而起訴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三千元。」
- 民事訴訟法第 77-16 條・上訴加徵(另開新視窗)
原文:「向第二審或第三審法院上訴,依第七十七條之十三及第七十七條之十四規定,加徵裁判費十分之五;」
- 民事訴訟法第 77-20 條・調解費(另開新視窗)
原文:「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未滿新臺幣十萬元者,免徵聲請費;十萬元以上,未滿一百萬元者,徵收一千元;一百萬元以上,未滿五百萬元者,徵收二千元;五百萬元以上,未滿一千萬元者,徵收三千元;一千萬元以上者,徵收五千元。」
- 民事訴訟法第 77-20 條・調解費扣抵(另開新視窗)
原文:「調解不成立後三十日內起訴者,當事人應繳之裁判費,得以其所繳調解之聲請費扣抵之。」
- 民事訴訟法第 78 條・敗訴負擔(另開新視窗)
原文:「訴訟費用,由敗訴之當事人負擔。」
- 民事訴訟法第 83 條・撤回退費(另開新視窗)
原文:「其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撤回者,得於撤回後三個月內聲請退還該審級所繳裁判費三分之二。」
- 民事訴訟法第 84 條・和解退費(另開新視窗)
原文:「和解成立者,當事人得於成立之日起三個月內聲請退還其於該審級所繳裁判費三分之二。」
- 民事訴訟法第 420-1 條・移付調解退費(另開新視窗)
原文:「依第一項規定移付調解而成立者,原告得於調解成立之日起三個月內聲請退還已繳裁判費三分之二。」
- 民事訴訟法第 427 條・簡易程序(另開新視窗)
原文:「關於財產權之訴訟,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者,適用本章所定之簡易程序。」
- 民事訴訟法第 427 條第 2 項・交通事故(另開新視窗)
原文:「十一、本於道路交通事故有所請求而涉訟者。」
- 民事訴訟法第 436-8 條・小額程序(另開新視窗)
原文:「關於請求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訴訟,其標的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十萬元以下者,適用本章所定之小額程序。」
- 強制執行法第 28-2 條・執行費原額(另開新視窗)
原文:「民事強制執行,其執行標的金額或價額未滿新臺幣五千元者,免徵執行費;新臺幣五千元以上者,每百元收七角,其畸零之數不滿百元者,以百元計算。」
- 提高徵收標準第 6 條・執行費加徵(另開新視窗)
原文:「強制執行,其執行標的金額或價額新臺幣五千元以上者,執行費依強制執行法第二十八條之二第一項原定額數,加徵七分之一。」
- 勞動事件法第 12 條・裁判費暫免(另開新視窗)
原文:「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
- 勞動事件法第 12 條・執行費暫免(另開新視窗)
原文:「因前項給付聲請強制執行時,其執行標的金額超過新臺幣二十萬元者,該超過部分暫免徵收執行費,由執行所得扣還之。」
- 民事訴訟法第 77-19 條・500 元聲請(另開新視窗)
原文:「下列聲請或提出異議,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五百元:」
- 民事訴訟法第 77-19 條・支付命令(另開新視窗)
原文:「五、聲請發支付命令。」
- 民事訴訟法第 77-19 條・1,000 元聲請(另開新視窗)
原文:「下列聲請或提出異議,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
- 民事訴訟法第 77-19 條・假扣押、假處分(另開新視窗)
原文:「九、聲請假扣押、假處分或撤銷假扣押、假處分裁定。」
- 司法院裁判費對照表・1,500 萬元例(另開新視窗)
原文:「例如:訴訟標的金(價)額1,500萬元 第一審徵收裁判費500(萬元)*88(元/萬)+118,500元=162,500元」
- 司法院新聞・提高徵收標準生效日(另開新視窗)
原文:「自114年1月1日發生效力」
本頁不是法律意見。實際應繳金額、程序、管轄與費用負擔,以法院通知、裁判及個案適用法規為準。若是勞資爭議,也可先洽地方勞工局調解。